高中免學費方案

A :
對本方案內容或有其他疑義,可向下列單位及人員洽詢 承辦人員聯絡電話 一、高中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李小姐02-29603456分機2661 二、高職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技職教育科 周小姐02-29603456分機2733

A :
1、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2、實習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3、書籍費:其金額為高級中等學校每生每學期新臺幣1,000元為上限;專科以上學校每生每學期新臺幣3,000元為上限。
4、住宿費:其金額為該校住校宿舍費,校外住宿學生申貸之住宿費,以該校住校宿舍費之最高者為基準。
5、學生團體保險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6、海外研修費:每生每年以新臺幣440,000元為上限。
7、生活費:低收入戶學生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40,000元為上限;中低收入戶學生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20,000元為上限。

A :
1、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部分:
(1)學校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5條規定之貸款範圍,先行估列學生辦理全額就學貸款金額上限,學生就全額就學貸款金額範圍內決定申貸金額,並至承貸銀行完成對保程序後,由銀行核貸。
(2)俟查調完成及核撥補助款後,學校可以就學貸款調整申貸金額清冊方式外,亦可循例俟貸款金額確認後,由學生至承貸銀行辦理貸款金額修正,或由學校採用媒體送件以溢貸方式向承貸銀行辦理退(還)款。(另因各承貸銀行之作業規範不同,請各校與合作承貸銀行聯繫後依該行所訂之作業方式辦理) 備註: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13點但書規定,得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5條所稱之學雜等各費減除學雜費減免或本部助學金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2、舊生部分:學校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5條規定及查調結果,產生註冊繳費單實際應繳納之數額並核予可貸金額數,學生至承貸銀行完成對保程序後,由銀行核貸。

A :
應於學校規定補辦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A :
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退還本部已核撥之學費補助:
1、學生於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
2、學生於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二。
3、 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一。
4、 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免予退費。
例:如學生符合「高職免學費」補助條件(補助金額估以新臺幣21,000元)。
1、學生於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21,000元)。
2、學生於開學日後未逾學期1/3時離校:退還2/3(14,000元)。
3、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1/3、未逾學期2/3時離校:退還1/3(7,000)。
4、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2/3時離校:免予退費。

A :
1、 係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資料為準。
2、 學生對查調年度結果有疑義,如能提供稅捐機關開立家戶年所得證明,學校得依據當事人有利裁定,採計學生所提家戶年所得證明,據以辦理學生申請本補助。

A :
1、學生家長無需提出申請所得及財產證明,因教育部已建置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協助查調收入資料。
2、各校承辦人員將申請學生、家長基本資料,上傳至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後,等到審核作業時間完成後,學校就可以下載查調結果。

A :
每學期依學校規定的時間填妥申請表並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必要時並加附三個月以內的戶籍謄本1份。

A :
1、每學期開學後,依學校規定時間申請,由各校統一辦理之。
2、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者,應於學校規定補辦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A :
1、比照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之方式辦理。
2、如原學期已領有本項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