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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學歷認證

辦理資格:

本人(或依親者)設籍於本市,持有身分證、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並具備大陸地區高中職以下學歷證件須辦理認證者。 

(一)依身分證、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上地址,下列情形本市不受理: 

1.若學歷證件持有人具臺灣戶籍、且戶籍不在本市,由戶籍所在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辦理

2.若學歷證件持有人無臺灣戶籍、且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之在臺地址不在本市,由在臺地址所在地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辦理;但擬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6條第2項後段規定,仍由本局辦理。

(二)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華東臺商子女學校(位於江蘇昆山)及上海臺商子女學校之學歷可直接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相銜接,不須本局認證。 

(三)馬來西亞、印尼、泰國、菲律賓、新加坡、汶萊、越南、寮國、緬甸、 柬埔寨及東帝汶國中小同等學歷認證:請洽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住民國際文教科,電話(02)29603456分機2582。 

(四)港澳及其他外國學生:由我國駐該國館處驗證後即有效,不須本局認 證。

(五)大陸地區大專以上學歷:請洽國立中興大學教務處招生暨資訊組,電 話:(04)228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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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下載
(民)教中教12-(民)表一-大陸學歷認定申請書2019 DOC ODT
1141003-大陸學歷認證應備文件及國高中入學事宜 PDF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PDF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PDF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學生轉學作業要點 PDF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PDF
新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