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學歷認證
辦理資格:
本人(或依親者)設籍於本市,持有身分證、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並具備大陸地區高中職以下學歷證件須辦理認證者。
(一)依身分證、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上地址,下列情形本市不受理:
1.若學歷證件持有人具臺灣戶籍、且戶籍不在本市,由戶籍所在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辦理。
2.若學歷證件持有人無臺灣戶籍、且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之在臺地址不在本市,由在臺地址所在地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辦理;但擬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6條第2項後段規定,仍由本局辦理。
(二)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華東臺商子女學校(位於江蘇昆山)及上海臺商子女學校之學歷可直接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相銜接,不須本局認證。
(三)馬來西亞、印尼、泰國、菲律賓、新加坡、汶萊、越南、寮國、緬甸、 柬埔寨及東帝汶國中小同等學歷認證:請洽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住民國際文教科,電話(02)29603456分機2582。
(四)港澳及其他外國學生:由我國駐該國館處驗證後即有效,不須本局認 證。
(五)大陸地區大專以上學歷:請洽國立中興大學教務處招生暨資訊組,電 話:(04)22851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