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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語教育

一、依據:

(一)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課程應注意事項。

(二)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

二、開課調查:

(一)為符應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精神,教育部訂定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課程應注意事項,俾利各校據以開設本土語文課程,並由本局依權責督導,落實各校依學生選習意願開設本土語文課程。各校不得因少數語言師資難聘、課程綁定時間協調不易等因素,限縮家長與學生選擇權或任意減列語文別。

(二)查「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課程應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略以,國民中學一年級與二年級每週應開設本土語文課程,其課程實施時間,與各領域均相同;國民中學應調查三年級學生選修意願,得優先於彈性學習課程開設本土語文課程,鼓勵學生依其意願選習本土語文課程。」

(三)學校有師資不足之情況者,得同年級、同語文別併班參加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直播共學。

三、開課方式:

(一)閩南語及客語文(四縣腔、海陸腔)請以實體課程開設方式辦理;客語(大埔腔、饒平腔、詔安腔)考慮師資難覓,可透過「國教署直播共學」方式開課。

(二)原住民族語文課程開設,因師資遍布全國,可採「新北遠距教學」或「國教署直播共學」形式開課。

四、開課時間:

(一)依據「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課程應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學校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排課或師資延聘確有困難者,得專案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利用第一節至第七節正式課程以外時間實施

(二)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之課程規劃及說明,領域學習課程需依照「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規劃表」各領域學習的學習節數進行課程規劃,學校不得將本土語文課程開設於社團活動時段,以免影響學生社團活動權益。

五、師資聘任:

(一)應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辦理師資聘任,本土語師資原則上採「合格教師通過語言能力認證」、「持有本土語文專長教師證」、「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取得教學支援認證」3大類

(二)無論是合格教師或教學支援老師身份,應通過閩南語文、客語文中高級(含)以上認證或原住民族語文高級(含)以上認證,另具備教師證、教支證(或法規明定研習證明),始具備高國中任教資格。

(三)

六、落實確認機制:

各校於聘用各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前,務必至「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查詢」確認聘用人員是否具「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6條與第7條所定不得聘任之情事。查詢時,除至「不適任人員單筆查詢」查核外,另請於「有關機關不適任資料查詢」同步於警政署、衛福部及法務部進行不適任資料查核,以確保學生權益。

七、按月撥付薪資:

(一)開課鐘點費:

        本局將於開學日前函知開課主聘學校,請主聘學校於本局經費核撥前,請先行以校內人事費用支應鐘點費、辦理勞健保投保及勞工退休金提撥費事宜,並按月撥付薪資。

(二)國教署辦理本土語文直播共學計畫之協同人員鐘點費及本市自辦遠距教學協同人員鐘點費:

        此類人員係各校安排之教師,於本局經費核撥前,請聘任學校先行以校內人事費用支應鐘點費、辦理勞健保投保事宜及勞工退休金提撥費,並按月撥付薪資。

八、117學年度師資整備: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第5條第5項規定:公立國民中學總班級數24班以上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班級數22班以上者,自117學年度起應聘用第2條第1款第1(取得專長教師證)之教師至少1人。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一般地區之公立國民中學總班級數24班以上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班級數22班以上者,117學年度起應有第2條第1款第1(取得專長教師證)或第2(通過認證合格教師)之教師至少1人;120學年度起應有第2條第1款第1目,或有同款第2目且修習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修畢或修習中之教師至少1人。

(三)為鼓勵學校提前達成校內本土語文師資到位目標並協助校內本土教育推動,本局業以114117日新北教中字第1142262730號函知「新北市公立國民中學本土語文師資聘任獎勵計畫」,請符合資格學校依限主動申請。

九、鼓勵現職教師認證:

為鼓勵現職教師通過本土語文能力認證,凡報名中高級認證考試且實際有到考者,均得申請報名費補助。